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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夫不顧女 可聲請改判監護權

*資料來源:蘋果日報 賴心瑩採訪整理

讀者單親媽媽問:
我未婚生子,直到兒子一歲三個月大,才與前夫去辦結婚登記。前夫工作不穩定,家中經濟與教養費用全由我一人負擔,八年間我又生一女,但我對前夫不照顧家庭忍無可忍,提出離婚,前夫同意簽字離婚。當初講好兩個小孩的監護權歸我,一年後我因經濟壓力,只好將女兒監護權給前夫,但前夫卻把女兒委託他大姊照顧,前夫自己另住他的前妻家。請問,我可以再爭回女兒的監護權並要前夫付扶養費用、該如何清查他的財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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妳若認為女兒目前的生活情形未受妥適照顧,前夫未盡保護教養義務,而妳可以給予女兒更多的生活照顧,妳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。法院會調查後,再依對子女最佳利益,以及父母雙方經濟能力等條件做判斷,判決子女監護權的歸屬。

再要求給付扶養費

《民法》規定離婚夫妻仍對子女負有扶養義務,不是離婚後就可以不用養子女。若妳順利取得子女監護權,可進一步要求前夫給付子女扶養費至成年為止。

扶養費的算法,一般是以主計處統計的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為標準,若判決出爐後,前夫仍不支付,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前夫的財產,且可在起訴前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。若法院裁准假扣押,妳即可用此裁定去向國稅局查詢前夫的財務狀況,若查有財產,妳可提供擔保金向法院聲請假扣押,避免前夫脫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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